索引号:016004620/2021-00079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1-12-13 17:06:23
名  称: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和代理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住建发〔2021〕432号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和代理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13 16:51:55 浏览次数:

各县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市房屋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市房地产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群众购房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公示和代理销售行为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其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

(一)建设主体资格证书: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二)建设项目开发经营证书: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法规政策文件资料: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171);

4.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文件;

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6.物业服务临时管理规约;

(四)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资料:

1.开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预售楼号变更的,作特别说明);

2.开发项目商品住宅户型详图;

3.开发项目物业服务用房位置、面积;

4.开发项目停车位配比;

(五)开发项目销售资料:

1.在售项目商品房销售方案(含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

2.商品房交付承诺书(包含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时间、逾期交付赔偿标准;取得不动产权证时间、违约赔偿标准;质量保修承诺等)

3.在售项目销售单位,委托代理销售的,公示代理销售委托书、代理销售经纪机构证照;

4.在售项目商品房销控表(包含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销售价格及是否已售出、是否已抵押等信息);

5.在售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号;

6.所有销售人员(包括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机构)的姓名、照片、上岗证明;

(六)开发项目其它资料:

1.开发项目现状区位示意图,包括红线内外不利因素、教育不确定性因素、医疗、交通配套等;

2.商品房交付标准说明(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详细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精装修房销售的,应公开装修价格、装修预算明细以及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等);

3.开发项目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宽带、有线电视供应商及接入方式和接入时间承诺;

(七)监管部门相关资料:

1.市住建局发布的《购房风险告知书》;

2.住建、执法、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二、商品房代理销售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房地产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销售合同后10内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书面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权限。

2.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并在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现场公示。

3.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应当如实向购房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4.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它费用。

5.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

三、其他有关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的知识,不做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

2.市房屋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各县住建局要加强商品房现场销售行为的监管和指导,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对不符合公示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3.市房屋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各县住建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转执法部门查处;情节较轻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1)书面警示;

(2)约谈企业负责人;

(3)公开通报批评;

(4)暂停网签销售;

(5)计入信用档案,情节恶劣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4.市房屋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各县住建局要强化日常执法巡查、检查机制,加强与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动,及时对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