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4620/2021-00026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1-08-10 15:26:28
名  称: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公开公示制度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住建发〔2021〕271号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公开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10 15:16:27 浏览次数: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公开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高新区管委会住建局、经发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市住房维修资金服务中心,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人: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相关规定,规范物业服务人服务行为,增强物业服务透明度,保障业主知情权、监督权,促进物业服务公开公示规范化、统一化,现就物业服务公开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公示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化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的住宅小区。

二、公开公示内容

1.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要求,公示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彩色影印件(长期公示);

2.物业服务人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姓名、照片、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客户服务电话、工程维修电话、应急值班电话、投诉监督电话(长期公示);

3.承接查验报告,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车位权属等信息(长期公示);

4.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等,物业服务人提供特约服务的,应公示所提供服务的价格(长期公示);

5.小区停车管理制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及日常巡逻记录(长期公示);

6.电梯、锅炉、消防、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长期公示);

7.水、电、气、热等代收代缴事项,专营单位服务电话(长期公示);

8.水、电、热等公共能耗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方式、分摊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实行“一费制”的小区可不公示公摊水、电费用);

9.物业服务人受委托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按照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相关规定公示公开;

10.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如共有场地、道路停车占道费,共有设施、共用部位租赁费、广告费等)收支情况,每年第一季度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公示的信息(长期公示)。

三、公示规范

遵循“美观、规范、实用”的原则,应在大门人行出入口、业主活动场所或小区物业办公处等显著位置设置“一牌一箱四栏”,即: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物业服务意见收集箱,物业服务公示栏、政策法规宣传栏、管理规约公开栏、小区事务公示栏。

(一)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

主要公示物业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等级、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物业服务人提供特约服务的,应公示所提供服务的价格;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客户服务电话、工程维修电话、应急值班电话和投诉监督电话。

(二)物业服务意见收集箱

物业服务人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每月开启一次,及时了解、掌握业主诉求与提出的意见建议。针对业主的合理建议,物业服务人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积极采纳,研究商议解决方案,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三)“四栏”设置

1.物业服务公示栏。主要公布小区承接查验报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车位权属,小区停车管理制度、日常巡逻记录;维保企业营业执照及联系电话,《宝鸡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等信息。

2.政策法规宣传栏。主要宣传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可结合实际,定期更换宣传内容,提高业主法律法规知晓率。

3.管理规约公开栏。主要公开公示小区管理规约,便于让业主了解掌握,并自觉遵守执行。

4.小区事务公示栏。主要用于公示第六至第十一项内容,以及需要告知全体业主的其他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实行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是贯彻落实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的实际举措;是增加物业服务透明度,加强企业诚信建设的重要载体。各单位、物业服务人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立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落实物业服务公开公示制度。

(二)严格落实。各县区要将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督促辖区内承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人认真抓好落实。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一牌一箱四栏”设施建设,按规定公示公开相关信息。已设置了统一、规范的信息公开公示设施的,可在原有设施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各物业服务人可在不改变“一牌一箱四栏”基本格局与公示内容的前提下,结合小区特点适当调整图案颜色,设置宣传标语,增加企业标识;有条件的可结合电子屏等方式,完成相关公示公开工作。

(三)强化督导。各县区住建、发改、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人的督导检查力度,共同推动物业服务公开公示制度落到实处。不按规定公开公示相关内容的,住建部门要责令其整改,并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中予以信用扣分;责令后拒不整改的,及时函告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同时取消其参与本年参与省市优秀项目和优秀企业评选资格。


附:1.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样版)

       2.物业服务公示栏(样版)

       3.政策法规宣传栏、管理规约公开栏、小区事务公示栏(样版)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