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4620/2023-00005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2-12-13 09:28:36
名  称:关于印发《宝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住建发〔2022〕465号

关于印发《宝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2-13 09:28:36 浏览次数:

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管委会住建局、市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宝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3日



宝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科学规范宝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省自然资源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2〕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由宝鸡市行政审批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宝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金台、渭滨、陈仓、高新、凤翔各区行政审批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
       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县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依法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按照相关专业验收规范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提请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应自查各阶段履行质量责任情况,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组织工程预验收,在工程预验收合格后,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其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编制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复试报告,建筑节能、幕墙、室内环境、通风与空调、电梯、消防工程等功能性检测资料。
     (七)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对于住宅工程,按照《宝鸡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宝市建规发〔2011〕24号)的规定,进行分户验收并形成分户验收资料,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九)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质量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责令整改的全部整改到位。
     (十)建设单位确需因生产工艺、二次精装修需甩项的,需提供分项工程清单及后续处理意见。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制定竣工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竣工验收通知书(附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人员名单)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三)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可邀请相关单位参与验收。
     (四)建设单位按以下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会议:
      1.建设单位宣布竣工验收方案,现场确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资格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监理单位通报工程预验收检查和整改完成情况。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施工过程质量管控情况、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确认提交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真实性、有效性情况。
       5.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验收规范标准及方案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6.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会专家)分别发表竣工验收意见并给出结论。(竣工验收是否合格)。
       7.建设单位汇总参会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及需要整改的问题清单。(确需因生产工艺、二次精装修需甩项的,提供分项工程清单及后续处理意见)
       8.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验收意见不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整改完善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工作日内,向相应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序情况(含工程报建日期,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招投标、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施工管理工作过程基本情况、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相关内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资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检测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
     (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抽复查通知书)。
     (六)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表。
     (七)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书》。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住宅工程建设单位还应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书》和《工程使用说明书》。
     (十)法规、规章等相关政策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备案机关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后15个工作内,对备案资料齐全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意见,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二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纠纷及使用人损失引起的赔偿,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