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宝鸡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政策》修订和延期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0-24 14:15:00 浏览次数:

解读地址:《宝鸡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政策》解读

宝政办发〔2023〕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优化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促进住房消费,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省最新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宝鸡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有关条款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8日

宝鸡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不断改善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优化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实行住宅用地出让优惠。2023年10月1日起,竞买保证金最低可按挂牌价的20%执行,实行土地出让金可在成交后1年内分期缴纳。(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开工房地产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时,由房地产企业提出申请,并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可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最长延期6个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高新区管委会)

三、推行购买现房安置。在城市更新改造中,积极推行购买现房安置,逐步扩大购买现房安置比例;支持避灾搬迁家庭进城集中现房安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屋征收中心)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区分项目风险与企业集团风险,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要在风险可控基础上,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宝鸡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宝鸡监管分局)

五、优化商住供应结构。允许房地产项目在满足城市风貌管控要求和符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商住配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实行差别化预售许可和资金监管。根据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结合项目经营状况,在切实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实行差别化预售许可和资金监管。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房地产企业,预售楼栋工程形象进度标准为,七层及以下多层建筑须主体结构工程封顶、七层以上须达到地上规划总层数的1/3、且不低于七层,预售资金监管系数下调10%;信用等级为AA级的房地产企业,预售楼栋工程形象进度标准为,七层及以下多层建筑须主体结构工程封顶、七层以上须达到地上规划总层数的1/2、且不低于七层,预售资金监管系数下调5%;信用等级为A级、B级的房地产企业,预售许可和资金监管按现行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七、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金融机构按照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安排,对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将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宝鸡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宝鸡监管分局)

八、加大公积金支持力度。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从50万元调至6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从40万元调至50万元。缴存人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5%;缴存人第二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5%;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5%。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受理范围从省内和关中平原城市群,扩大至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取消异地贷款申请人及配偶提供至少一方宝鸡行政区域内一年以上的户籍证明或两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条件限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九、支持非宝户籍人员购房需求。非宝鸡户籍来宝创业就业人员,在宝首次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购房款2%的购房补贴;符合引进人才条件,在宝首次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购房款5%的购房补贴;住房在学区内的,凭网签备案合同可办理子女就近入托入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十、实施购房契税补贴。凡2023年10月1日后,在城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签订网签合同并于2024年9月30日前缴清交易契税的,由契税征收部门按其所缴契税税额的5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如退房应当退还享受的相应补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一年。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在执行期间,如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各县及凤翔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