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4620/2023-00125 |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23-12-01 10:36:23 |
名 称: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评审管理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住建发〔2023〕429号 |
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住建局,市消防设计审查服务中心:
2023年10月16日,省住建厅印发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评审管理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陕建消发〔2023〕3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明确如下事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验权限分工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八)(九)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由市住建局负责,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消防专题论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2.《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规定的除(八)(九)情形外的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本辖区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由各县区(高新区)住建局负责。
3.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由市住建局指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
二、有关要求
1.各县区(高新区)住建局、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服务中心要认真学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评审管理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准确把握工作流程,严格落实相关规定,确保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平稳推进。
2.各县区(高新区)住建局要依法依规履行本辖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职责,做到应办尽办、程序合法、过程透明,并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的技术指导,主动靠前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对审验权限调整前市住建局已受理的消防审验业务项目,继续由市住建局完成审验工作;对消防审验不合格需重新申报的项目,按照调整后的审验职责办理。同时,按照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消防审验系统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实现消防审验信息在工程审批系统实时可查,共享信息全面准确、安全可靠的目标。
3.各县区(高新区)住建局要落实辖区内在建工程消防监管职责,加强消防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加大消防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严肃处理不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的各方主体和有关人员,并积极与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遏制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守牢安全底线。
4.各县区(高新区)住建局要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备案抽查应当在工作日内通过消防审验政务窗口进行,如未被抽中,当场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凭证的项目,应在一个月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以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核查检验。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