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4620/2023-00242 文件编号: 宝政办发〔2023〕46号 发布日期: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3-11-24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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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06 09:27:02 浏览次数:

解读地址:关于《宝鸡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政策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2023年第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4日

宝鸡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陕发改能电力〔2022〕202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构建布局合理、运行高效、安全稳定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实现人、车、桩、网深度融合发展,形成车桩相宜、适度超前、智能高效的充电网络,为加快建设副中心、全力打造先行区,奋力谱写宝鸡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新建充电桩2.3万根,其中公共充电桩5000根,自用充电桩1.8万根,满足5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完成公共停车场、重点交通枢纽站、商业综合体、单位内部停车场、旅游景区、乡镇重点区域等场所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主城区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2公里、县城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5公里,乡镇站点覆盖率达到100%,全市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

1.统筹规划城乡充电基础设施。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推动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区边缘、县区和镇村延伸。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各类停车场景全面覆盖。居住区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办公区和“三中心”等城市专用和公用区域因地制宜布局建设快慢结合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2.优化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布局。充分挖掘城市可建桩公共停车场资源,逐步优化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布点密度。优先推进商超、酒店、商务楼宇、学校、医院、公园、公共文体场馆、交通枢纽、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旅游、娱乐休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不低于10%,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不低于25%,达不到比例的新建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审批、验收。金台区、渭滨区等老城区既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要结合旧城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工程,因地制宜,科学布设充电基础设施。探索打造“路边停车+充电一体化”示范项目,合理设置电动汽车专用车位。在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加油(气)站停车场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适时推进大型立体式充电站(塔、楼)建设,结合服务、休闲等多层次需求建设充电商业综合体,缓解区域停车位紧张、充电桩落地难等问题。〔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宝鸡供电公司、市投资(集团)公司,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

3.加强县乡充电网络布局。加快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村村通工程”,优先在县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医院、商圈、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加快补齐县城、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推动实施电动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镇镇全覆盖”,保障镇村居民的用桩需求。鼓励引导农村居民安装使用独立充电桩。(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乡村振兴局、国网宝鸡供电公司)

4.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全覆盖,每个服务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在干线公路沿线、流量较大或距离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较远的高速公路出口,配建快充为主的充电基础设施,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出行需求。鼓励具备条件的干线公路服务站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和停车位,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引导农村公路沿线镇村优先在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宝鸡供电公司)

5.完善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到2025年,全市4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充电基础设施实现全覆盖,配建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停车场车位的10%。市内其他旅游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力争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宝鸡供电公司)

6.加快单位内部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教育文化、团体组织等机构示范带头作用,结合单位公务电动汽车配备情况、职工充电需求,按不低于3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错峰对外共享,将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鼓励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各类园区根据电动汽车应用场景积极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作为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的优先条件。省级产业园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要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国网宝鸡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

7.推进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公交、客运、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根据车辆充电需求,优先在停靠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适时在运行沿线补建充电基础设施;公安巡逻、渣土运输、出租、物流、网约、租赁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挖掘内部停车场站资源,提升充电保障能力,新增公共充电桩(标准桩)与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标准车)比例力争达到1:1。鼓励公交、出租、环卫等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在满足自有车辆充电需求的情况下,积极开放共享。探索城市内部出租车、网约车和物流运输车共享换电模式,鼓励充换电一体化共享场站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网宝鸡供电公司)

8.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电缆桥架、保护管、电缆通道建设至停车位,在停车场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电表计量间,配电室至电表计量间敷设供电线路,安装计量箱、表前开关、表后开关,每个停车位预留不低于7千瓦用电容量以及充电设备安装位置),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时,要严格审核充电基础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项目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有关要求,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供电企业要配合相关部门、企业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指导、配电部分验收和供电服务等工作。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国网宝鸡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

9.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既有居住社区现有配电设施无法满足充电设备用电需求时,配电设施产权为供电企业的,由供电企业提出解决方案;配电设施产权不是供电企业的,由产权人提出解决方案。支持引入第三方充电运营商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方式,分时错峰充电,提高现有配电设施使用效率,降低增容改造成本。鼓励业主个人自有或长期租赁(长期租赁停车位自建充电桩的应取得产权人同意)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在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协助做好现场勘察、施工及电源接取、用电变更等工作。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鼓励具备安装条件的老旧小区因地制宜,至少建成2个以上公共充电车位。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应推广使用《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在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不得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及人防设施设备。相关主管部门将既有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各类住宅项目或物业服务企业评优评先指标体系,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于拒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相关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到2025年,全市具备建设条件的既有小区实现公共充电桩全覆盖,具备建设条件的既有小区固定车位实现自用充电桩应装尽装。(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国动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宝鸡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

(二)完善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10.加快构建充电基础设施监测服务平台。推进全市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监测服务平台,加强与相关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协作,实现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鼓励个人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平台,实现状态查询、数据统计、站点巡检信息录入、安全风险点自动识别、整改信息公示等功能,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测、智能监管水平。推进充电桩数据接入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实现人、车、桩、网深度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投资(集团)公司;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数字经济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网宝鸡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

(三)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营水平

11.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要采购、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充电设备设施,确保充电基础设施质量优良、使用便捷、安全可靠。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单位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场所必须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基础设施标志以及安全消防设施,设置明显导引标志和电动汽车专用标识。充电基础设施的安装场所选址和安装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符合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电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宝鸡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

12.规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引导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提升信息化水平,准确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实时信息,强化所属设备的支付结算、运行维护和充电安全等管理能力,不断增强用户体验,提升充电保障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充电站所在地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电网企业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桩)验收规范》(DB61/T1502-2021)要求进行联合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应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备项目备案确认书。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由计量技术机构依据《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定规程(试行)》(JJG1148-2022)、《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定规程(试行)》(JJG1149-2022)等相关计量技术法规实施计量检定,取得计量检定证书后方可运营。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定期对“僵尸桩、低效桩”予以清退或整改,确保行业良性健康发展。加强充电站充电设备状态、环境卫生等问题监管,强化充电站“油车占位”问题管理,采取安排专人管理、装设智能化设备、提高占用充电车位燃油车停车收费标准等措施,加大“油车占位”不文明行为治理力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国网宝鸡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

(四)创新充电服务模式

13.推进商业模式创新。支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开展充电服务差异化竞争,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促进充电服务提质增效。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挖掘充电大数据价值。支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与商业地产、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合作,通过众筹建桩、电力市场、广告服务等多种方式增加收入,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适时组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联盟,通过行业联盟规范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国网宝鸡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

14.创新社区充电模式。鼓励探索“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鼓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等相关方,整合小区公共或私人停车资源,开展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动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宝鸡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

15.推广智能充电技术。鼓励推进有序充电、负荷控制等技术示范应用,增强充电负荷需求侧响应能力,挖掘现有电网供电潜力,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站建设;根据需求加快推进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等技术研究,示范建设无线充电线路及车位。鼓励探索开展V2G等示范应用,充分发挥电动汽车规模化、分散式储能优势,建立电动汽车储能池,平衡电力系统峰谷负荷。鼓励建设“光储充放”多功能一体站,提升清洁能源利用效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宝鸡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统筹、市负责、县落实”的要求,成立宝鸡市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丁胜仁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晓毅、市发改委主任周保君任副组长,成员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国动办、市数字经济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宝鸡供电公司、市投资(集团)公司和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应参照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每季度向领导小组上报工作推进情况。

(二)简化规划建设审批。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场(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包含于已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范围,且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发生变更的,同步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再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国网宝鸡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

(三)提升电力保障能力。供电企业应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规划,从产权分界点到公网接入点的配套接网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维护,且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关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价。结合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相关要求,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进一步研究简化充电基础设施接电报装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提供便利。对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用户,实行用电报装全流程线上办理,落实“就近接入”原则,供电企业全额出资表前费用。统筹考虑镇村级充电网络建设和输配电网发展,开展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增强农村电网的支撑保障能力。相关部门加大配套电力设施用地保障力度,加快公用电力廊道建设,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及时接入。现有小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充电负荷需求,综合运用“光储充”、负荷控制等技术,保障小区内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有序供应。(责任单位:国网宝鸡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省财政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奖励)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予以支持。鼓励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县区可积极研究出台充电基础设施研发生产、建设及运营管理的财政激励政策。对向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单独装表计量,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对进入停车场充电不超过2小时(含2小时),且在24小时内未享受过此项优惠的新能源乘用车,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绿色牌照的新能源汽车在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停放,按八折计收停放服务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允许新能源轻型货运车辆(4.5吨以下,悬挂新能源号牌)24小时在市区所有道路通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国网宝鸡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

(五)保障充电基础设施用地。市级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合理规划布局公交、客运等车辆停靠场所,保障公共服务车辆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用地。各县区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科学布局,优先保障县城建成区充电服务半径2.5公里范围内土地供应,加快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镇镇全覆盖”。探索盘活城区集体用地、遗址保护区等土地资源,增加土地供给渠道。推进利用小区地面车位、地下车库建设公共充电站。对于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加快办理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物局、国网宝鸡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

(六)强化充电安全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纳入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备案抽查内容,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所有人(或运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自查。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溯源工作,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鼓励相关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

(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有关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进行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充电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单位要会同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关注恶意竞争、垄断运营、扰乱市场等现象,及时进行引导,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实现充电基础设施有序、规范发展,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附件:1.宝鸡市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2.各县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宝鸡市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宝鸡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依据验收结果下达奖补资金计划;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中、省、市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政策的解读工作;督促指导工业园区开展充换电设施建设;督促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

市国资委:负责统筹推进国有企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督促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系统内单位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差异化优惠通行政策;督促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

市民政局:督促指导社区配合做好用户安装充电桩现场勘查、用电安装等工作;做好系统内各单位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市财政局:负责争取中、省财政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奖励)资金,做好奖补资金拨付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要求,负责新建住宅、新建(配建)停车场和综合交通枢纽设置公共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优先保障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征收、供应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县区住建部门指导物业服务机构配合运营商和居民个人、电网企业、施工单位,按现行法律法规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将新建住宅项目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纳入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范畴;负责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城市道路挖掘审批许可;督促企业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新能源环卫车推广应用;推进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督促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出租、城市公交等行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推进镇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督促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

市商务局:负责统筹推进商超、酒店等场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督促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统筹推进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宣传引导;督促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推进医院、疾控中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督促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督促市级相关部门履行公共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行为;督促检查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计量检定工作等。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指导、办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备案;负责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占用城市道路等审批许可等。

市国动办:负责指导公共区域人防工程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督促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

市数字经济局:负责信息化方案审核并指导宝鸡市充电基础设施监测服务平台建设等。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新能源公务用车推广应用;协助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县区邮政快递配送车辆电动化推广应用,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行业部门检查充电基础设施场站消防设施各种标识设置、摆放,指导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消防宣传培训、疏散演练、充电基础设施自查工作;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国网宝鸡供电公司:负责充换电设施的电网接入工作;参与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指导充电运营企业做好有序充电等技术示范应用;督促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

市投资(集团)公司:负责市区公共停车泊位、集团系统停车场(站)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推进工作;结合小区提升改造工作,在有条件的小区加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宝鸡市充电基础设施监测服务平台,指导充电运营企业接入,做好运营维护;督促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

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统筹落实充电基础设施推进主体责任,推进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镇镇全覆盖”;督促街道办(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管理;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开展县、镇、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督促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

附件2

各县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表

(2023—2025年)

序号

县    区

充电桩建设

目标数量(根)

充电桩年度建设任务分解

2023

2024

2025

1

岐山县

450

90

180

180

2

扶风县

450

90

180

180

3

眉  县

400

80

160

160

4

陇  县

300

60

120

120

5

千阳县

250

50

100

100

6

凤  县

250

50

100

100

7

太白县

150

30

60

60

8

麟游县

300

60

120

120

9

金台区

500

100

200

200

10

渭滨区

500

100

200

200

11

陈仓区

500

100

200

200

12

凤翔区

450

90

180

180

13

宝鸡高新区

500

100

200

200

合  计

5000

1000

2000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