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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监管“红黑榜”制度(试行)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市道路领导小组发〔2023〕5号

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监管“红黑榜”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1-02 16:23:11 浏览次数:

宝市道路领导小组发〔2023〕5号

市市政工程养护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现将《宝鸡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监管“红黑榜”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城市道路“拉链路”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代)

2023年12月29日

宝鸡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监管“红黑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挖掘修复监管工作,压实各方责任,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行为,持续巩固提升市区“拉链路”专项治理成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区涉路挖掘需求单位、挖掘施工单位、修复施工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红黑榜”制度,是指市区道路施工监管部门对涉及道路挖掘修复的单位的良好行为记录、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分别予以激励、惩戒,并将有关信息每月予以公布的制度。

第四条  通过开展“红黑榜”评选,定期、不定期对市区进行实地明查暗访,以“红榜”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和做法,以“黑榜”进行“揭丑、亮丑”,通过曝光存在问题和不良行为,倒逼问题整改,提高工作实效。

第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列入“红榜”:

(一)挖掘申请单位现场管理责任落实到位,连续两次检查未发现问题的;

(二)挖掘施工单位严格落实现场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施工现场管理规范,连续两次检查未发现违规行为的;

(三)修复施工单位严格落实现场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施工现场管理规范,连续两次检查未发现违规行为的;

(四)市、区创文、创卫检查中施工现场受到表扬的;

(五)劳动竞赛活动中荣获优胜单位的。

第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列入“黑榜”:

(一)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市区道路,经督促未补办挖掘手续的;

(二)挖掘施工中,申请挖掘许可内容出现重大变更,未补办手续的;

(三)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等措施落实不到位,收到整改通知书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收到整改通知书整改到位后,第二次检查中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

(五)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及质量责任事故的;

(六)管线单位连续两次抢修时不报备、不补办开挖手续的;

(七)市、区创文、创卫、环保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八)因施工不规范,被群众举报两次的;

(九)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

(十)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 “红榜”结果的应用:

(一)挖掘申请单位连续两次红榜的,本年度内提交的开挖申请优先办理;

(二)挖掘施工单位连续两次红榜的,结果作为市政工程招投标、资质资格管理、评选评优的依据,在资质升级和增项申报方面享有优先权;

(三)修复施工单位连续两次红榜的,结果作为市政工程招投标、资质资格管理、评选评优的依据,在资质升级和增项申报方面享有优先权,并优先委派修复施工任务。

第八条  “黑榜”结果的应用:

(一)挖掘申请单位一次“黑榜”的暂停一个月的开挖审批,连续两次“黑榜”的暂停六个月的开挖审批;

(二)挖掘施工单位一次“黑榜”的暂停一个月(或下一个项目)的施工资格,连续两次“黑榜”的暂停六个月的开挖修复施工资格;连续三次“黑榜”,限制参与市内市政建设工程从业活动,并限制参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类行业协会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

(三)修复施工单位一次“黑榜”的暂停一个月(或下一个项目)的施工资格,连续两次“黑榜”的暂停六个月的开挖修复施工资格;连续三次“黑榜”,不得参与下一年度市政项目招投标,并限制参与市住建部门或建设类行业协会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

第九条  “红黑榜”结果在市住建局网站公开,并抄送市级信用管理部门。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拉链路”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