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4620/2024-00046 |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24-05-23 09:18:16 |
名 称: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城镇燃气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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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住建发[2024]187号 |
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住建局:
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专项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4〕100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宝鸡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提高行业管理水平,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平稳供应,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
二、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输配,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汽车加气站等燃气经营企业均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民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安装和维修的企业均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安装维修活动。
三、许可权限
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按企业类别实行分级管理。
1.从事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瓶装气销售的储配站、换装点,应当向所在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报市级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汽车加气站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级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3.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由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批准。
4.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换证按照许可权限办理。
四、申办程序
工程核准: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向所在地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同意后,报市级燃气主管部门核准(燃气工程需由相关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评议,市县主管部门参与)。工程经核准后,方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质量监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施工前应办理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竣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相关规定组织验收,按程序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许可申请:燃气经营者按照附件要求准备、装订资料,向注册地主管部门提出办证申请,初审合格后,按程序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换证程序: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备站、换气点备齐资料后,在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督下,对企业安全条件、安全环境及现场设施设备等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安全现状评估报告》,报市级主管部门换发经营许可证。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二)销售瓶装燃气的站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瓶装燃气站点规划布局;
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与居民住宅及周围其他建筑物安全距离符合国家规定;
4.有健全的安全、经营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2.有专业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设备;
3.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人员,要求有2名以上初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4名以上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4.有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燃气经营企业,尤其是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申请市级部门换证时,需具备预初次申办时同样条件,提供同样材料。
六、延期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延期经营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原许可程序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经营许可延续申请。
对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可在现场评估后,准予延续有效期5年。
七、许可证变更
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八、停业、歇业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生产经营不利等原因,停业、歇业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停业、歇业申请,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以及保证经营区域内用户正常供气的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九、其他事项
(一)燃气经营企业分立或合并而存续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核定经营许可。因合并或分立而注销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经营许可。
燃气经营企业改制的,改制后的企业满足经营许可标准要求的,按第七条办理。
(二)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其燃气设施供气能力、规模或储罐总容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其实际达到的燃气设施规模重新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燃气经营企业领取新燃气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将原燃气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燃气经营许可证遗失或者毁坏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燃气经营许可证补领申请。
(四)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上级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燃气主管部门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经营许可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在实施有关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燃气经营许可证以及有关经营业务、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本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对燃气经营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可向社会公布。
附件2:燃气经营许可证申办流程.doc
附件3:申报资料准备及要求.doc
附件4:燃气经营许可初审核查表.doc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