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168号令)相关规定,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按揭手续),需提交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为了方便大家办理此项业务,我处提供《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约定书》模板两种,供大家参考。
宝鸡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处
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版本一: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约定书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168号令)相关规定, 2008年7月1日起,预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可以办理预告登记手续,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预售)后,可选择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也可不选择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付款方式为按揭的,买卖双方须选择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并与抵押权人约定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共同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抵押人(签章)
抵押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版本二: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申请办理位于宝鸡市 区
号 房
(小区名称: )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商品房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二、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时应由乙方提供的证件材料。甲方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整、不准确,致使乙方未能及时提供证件材料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本约定为商品房抵押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商品房抵押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