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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610300-116103000160046200/2019-00105
发布机构: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19-11-11 00:00:00
名  称: 关于印发《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住建发[2019]389号

关于印发《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1-11 16:17:30

各县(区)住建局,局属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依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宝政发〔2019〕21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职责制定了《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11日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编制依据

依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宝政发〔2019〕21号)要求,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响应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或SO2浓度大于500微克/立方米(小时均值)。沙尘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三、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住建局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罗安才任组长,副局长霍兆宁、副调研员颉鹏任副组长, 质安科、公用科、工程科、节水科、市场科、市质安站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安科。领导小组依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宝政发〔2019〕21号)要求,结合我局和各单位、各科室工作职责,督导所属供热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督导所监管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其所属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各县(区)住建局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建立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制,负责本辖区本行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设立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制,负责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督促所属施工项目的项目部、监理部建立完善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制、具体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I级响应,分别对应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二)预警启动的同时,采取相应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采取更高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预警的解除,按照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解除应急预案响应。

(三)严格控制扬尘源是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响应的主要任务,采取限制或禁止土石方作业、渣土运输、混凝土砂浆搅拌、涂料油漆喷涂、有机溶剂的使用等措施,全面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所属的项目部、监理部,要建立扬尘源清单台账,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企业按照可操作、可量化、可考核原则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案可参考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中对扬尘源的具体要求进行制定,要建立预案评估、修订机制,每年对应急预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

五、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县(区)住建局、局属相关单位、各相关企业应立即按照本预案和各自实施方案或操作方案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允许砂石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新型环保渣土车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营,主城区范围低速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高排放车辆禁限行工作。

(2)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出土、拆迁、建筑垃圾消纳场等建设、施工单位停止涉土作业,施工工地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或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作业机械除外);督导主城区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3)强化施工现场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湿法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

(4)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扬尘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施工现场达标。

(5)全面落实《建筑施工现场卫生管理标准》、《宝鸡市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实施细则》和“六个100%”的要求,加强扬尘源的洒水清扫和保洁工作,减少楼层和现场的扬尘,增加检查督查频次;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施工现场,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6)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二)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建议性减排措施: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低速汽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混凝土搅拌运输等车辆的禁、限行工作;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货车禁止上路行驶。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2)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3)督导全市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

(4)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三)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减排措施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配合公安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可以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2)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四)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同步调整级别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同步或提前调整级别,同步或延迟终止。

(五)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各单位应按照应急响应采取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形成报告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bj3261248@126.com)。

(六)应急监督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对执行不利导致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各县(区)住建局、局属有关单位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预警信息发布、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扬尘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对应急响应期间屡查屡犯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停止建设单位新建设项目审批、暂停施工、暂停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投标资格,依法从严处置。

(七)应急保障

1.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建筑工程各主体责任单位、各项目部、监理部按要求制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各单位要确定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区域红色预警和I级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3.各单位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施,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八)预案管理

1.预案宣传。各监管单位、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项目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施工现场宣传牌等,加强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2.预案培训。各监管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项目部应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3.预案报备。各县区住建局、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宝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将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当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企业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评估,连同专家意见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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