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610300-116103000160046200/2020-00062 | |
发布机构: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2020-02-24 00:00:00 |
名 称: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转发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建筑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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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住建发〔2020〕33号 |
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蟠龙新区住建局,市劳保统筹中心,各建筑业企业: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推动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将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的通知》(陕建发〔2020〕3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指导企业有序开工复工。各县(区)住建局要在属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指导辖区内各建筑业企业,全面梳理开工复工项目,了解企业开工复工计划,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指导企业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各企业承建项目复工防疫措施严格按照属地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和市住建局《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程项目复工有关措施的通知》(宝住建发〔2020〕32号)文件执行。
二、指导发承包双方合法合理分担损失。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各县(区)住建局要依据《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指导发包方承包方合法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因应对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防止后期抢工期、赶进度带来生产安全风险。因应对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发包方、承包方友好协商合理分担。
三、全面落实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扶持措施。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中心要高度重视,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告知企业。各建筑业企业请按陕建发〔2020〕39号文件申报程序及时向市劳保统筹中心申报,市劳保统筹中心要切实提高服务意识,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
附件: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的通知(陕建发〔2020〕39号)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