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610300-116103000160046200/2019-00201 | |
发布机构: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2019-07-08 00:00:00 |
名 称:
中国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宝鸡银保监分局 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房地产领域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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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银发〔2019〕85号 |
人民银行各县(区)支行,各县(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中介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引导房地产企业切实规范购房融资行为,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预防房地产行业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风险,促进宝鸡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银保监局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房地产领域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规提供购房融资,着力加强管控机制建设
(一)对《通知》中明确的下列购房融资违规行为严格禁止。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包括为购房人垫付或变相垫付首付款,通过任何平台或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组织“众筹”购房等行为。
2.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线上、线下或其他任何形式为购房人违规提供购房融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3.房地产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为卖房人或购房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场外配资金融产品的行为。
4.利用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业务,将资金挪用于购房的行为。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有关贷款业务中应严格执行《通知》要求。
5.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贷审管理,加大对首付资金来源和借款人收入证明真实性的审查力度,对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实行严格分类管理,强化对贷款金额和资金流向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6.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要以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款和房屋评估价格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贷款额度。
7.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新建商品房按揭贷款、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及其他形式的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时,要以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抵押合同作为放款依据之一。
8.对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未将其移出名单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增加新的授信。
(三)房产管理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应加强信息互通与业务协作。
9.以防范交易欺诈、骗取贷款等风险为目的,建立信息互通查询机制。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网签备案合同及住房套数等信息的实时查询服务。
10.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撤销房屋买卖、抵押合同备案业务时,对于有贷款的,应在贷款结清后,方可撤销有关备案。
11.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新建商品房按揭贷款、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及其他形式的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时,要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信息作为重要依据。
二、房地产行业应“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
(一)房地产行业应加强反洗钱内控机制建设。
12.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规范履行反洗钱义务。
13.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指定专业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并结合本机构洗钱风险管理需求,合理配置反洗钱岗位人员,选用符合标准的人员。
14.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建立洗钱风险识别与防控的内部机制,具体风控措施应与本机构业务、客户实际相适应。
15.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反洗钱知识、技能和意识。
16.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二)房地产行业应认真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17.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在销售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其他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核对、登记基本信息,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客户使用现金支付定金、诚意金或房款且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时,应当采取措施强化对客户的身份识别。
18.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房产交易或资金服务。
19.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20.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关注高风险业务和高风险客户,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高风险业务和高风险客户的管理。
21.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通过适当措施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22.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三)房地产行业应积极开展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23.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申请报告主体资格,及时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的监督指导。
24.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要求房屋交易当事人使用同名银行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发生退款时,应将资金按原路径退回原付款人银行账户。
如客户要求使用现金支付并有合理理由的,当日现金交易单笔或者累计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应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25.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涉恐名单监测机制,加强对客户接纳时的身份筛查,发现客户与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报告可疑交易。
26.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对客户的交易资金、交易行为开展监测,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或资产为犯罪收益或与恐怖融资有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27.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在获得“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用户身份后,通过监测分析系统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自主建立的可疑交易监测标准。
28.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受法律保护。
三、明确责任相互配合,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一)人民银行主要监管职责。
29.加强对房地产行业洗钱风险类型研究,根据行业风险适时下发风险提示,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逐步建立洗钱风险防控机制。
30.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反洗钱日常监管和宣传培训,通过监管走访、监管评估等措施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反洗钱义务。
31.根据监管需要,单独或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单独或会同银行业监管部门对反洗钱义务机构执行《通知》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主要监管职责。
32.对提供违规融资、进行虚假评估、出具虚假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管理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信息共享。
33.对于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发资质审查中加大审查力度,严重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34.对于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和相关从业人员,应依法给予罚款、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处罚。
(三)银行业监管部门主要监管职责。
3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个人住房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业务中违规提供购房融资的行为,应明确纳入监督检查事项。
36.应在日常监管中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上述贷款业务的自查自纠和相关内控制度建设。
37.对于存在违法提供购房融资行为的银行机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并督促辖内银行机构将借款人失信违约情况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四)形成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38.人民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和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建立充分的信息共享机制。可共享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地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录信息、相关企业或金融机构购房融资违规失信信息、与洗钱有关的风险信息等,监管各方加强对共享信息的保密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