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610300-116103000160046200/2023-00021 | |
发布机构: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2023-04-25 00:00:00 |
名 称: 关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内容调整应用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住建发〔2023〕122号 |
凤翔区住建局、各县住建局,宝鸡市房屋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依据陕西省及宝鸡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改革实施方案》(陕自然资发〔2022〕49号、宝市自然资发〔2022〕63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将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内容进行调整,在宝鸡市范围内应用,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
调整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适用于通过宝鸡市“智慧房产”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中办理的商品房预售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整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在宝鸡市“智慧房产”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中推荐使用,企业可按新的文本生成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模版并应用;之前已经按照原《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模版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示范文本重新制作合同模版使用。
开发企业销售预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及本通知。
附件:宝鸡市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调整应用内容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