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610300-116103000160046200/2025-00003 | |
发布机构: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2025-03-18 00:00:00 |
名 称: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住建发〔2025〕30号 |
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住建局,市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宝鸡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陕建发〔2023〕191号)《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管理实施办法》(陕建发〔2024〕10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委托宝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具体实施。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严禁超资质范围、超资质期限检测。检测机构建制、人员及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二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五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资格应符合《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应具备理论知识和实操能力,并应通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能力验证。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检测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自主或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加强检测人员培训,并组织检测人员参加不少于规定学时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确保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测机构加强人员培训。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检测场所、仪器设备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其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七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不易篡改、可追溯的唯一性标识、封志。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将建设工程中的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不同的检测机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且明确见证人员监督取样人员现场取样,并对现场检测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做好见证记录和签字确认。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进场材料的质量管理,根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制检测计划,严格履行材料“先检后用”制度,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禁止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九条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机构在开展检测活动时,应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必备检测参数进行全数委托检测,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条 当出现不合格检测数据时,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对发现的不合格检测数据,应在24小时内通知建设单位,并在检测信息管理平台备注检测单位通知人员姓名和通知时间。
建设单位应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制定处置方案,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置。处置结果和验收资料经各方单位签字确认后上传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平台。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处置方案做好落实整改,如实向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上报整改情况。
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理责任,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处置方案进行整改,做好检查及验收工作。
设计单位应参与处置方案会,提出设计处置意见,并对处置方案进行确认。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督促建设单位对不合格检测数据及时处置。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强化内部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抽撤、涂改。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平台生成唯一防伪二维码后方可生效。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格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六)以明显低于市场成本价承接检测业务;
(七)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外省、市检测机构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取得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在开展检测活动前,告知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备案手续;
(二)拟承担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中标文件或检测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含附表1、2);
(四)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任命在宝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六)分支机构办公、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
(七)分支机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及对应的社保证明文件;
(八)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九)宝鸡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平台的符合性资料。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立宝鸡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平台,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按要求与宝鸡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对接和数据上传,实现检测报告电子化,保证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一是检测报告可溯源管理。通过宝鸡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平台对检测报告生成二维码加密防伪标识,实现溯源查询。
二是检测过程全流程信息化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样品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数据采集、检测过程信息(含照片、影像、过程数据)远程在线监控,检测报告出具等活动实现全流程监管。
第十六条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市住建局。
第十七条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作出相应的处理。第四章 有关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