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
二、目标任务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保持高压严查态势,持续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直接或采取内部认购、交纳诚意金、排号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2、不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3、未按规定在销售场所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屋预测面积、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监管银行名称等信息;
4、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擅自挪用预售款项;
5、委托未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6、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7、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
8、将已经销售并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9、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10、其他违反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无照经营、未备案经营;
2、接受委托未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3、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房屋的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
4、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6、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人员串通炒卖房号、哄抬房价;
7、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8、其他违反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三)严厉查处物业管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
2、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的;
3、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的;
4、擅自处分物业管理用房或占用共用部位和设施的;
5、擅自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6、挪用或违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7、违反《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
四、处罚措施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警示;
(二)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公开通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
(六)暂停使用网签系统;
(七)暂停商品房销售、经纪、代理服务;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措施。
转载链接:
http://www.shaanxijs.gov.cn/zcfagui/2018/10/105849.shtml?t=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