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宗礼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友好型城市交通设施”建设管理的提案》(第198号)收悉。现就涉及我局的建议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机动车特别是私家车辆急剧增加,各地市“停车难”的问题日益凸显。我市部分住宅小区、中小学周边“停车难”的问题非常突出,业主因“停车难”带来的怨气、车辆挤占消防通道、压轧绿化带等问题给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带来安全隐患与矛盾纠纷不容忽视。
一是前期规划预见不足。学校周边2000年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停车位规划严重不足,八九十年代乃至更早的小区,甚至没有规划停车位。二是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近几年开发的项目规划停车位充足,但地下停车位销售或租赁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销售、租赁价格相对较高,部分业主无力承担。三是开发企业旨在销售车位尽快回收建设成本,宁愿空置也不开展租赁或临停业务,导致部分车位闲置,而未购买车位的业主车辆无处停放。
一是按照中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印发了《宝鸡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清理、拆除各类违章建筑物和侵占绿地、道路的违章设施;划置停车泊位,具备条件的建设立体车库”;强调“利用改造时机,坚决拆除小区内违章建筑,增加小区内停车位”,指导各县区住建局在包装谋划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论证时,有针对性的合理设置停车位、考虑停车场建设问题。2016年至今,全市有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通过拆除原有煤棚、自行车棚及私搭乱建等方式,盘整土地,重新规整小区道路、绿化,建设停车位3600余个,一定程度缓解了部分老旧小区“停车难”的问题。
二是不属老旧小区改造范畴的,指导县区、镇街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共商利用小区其他公共场地、改造现有绿化建设生态停车位的方式新增部分停车位。
三是指导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强化小区车辆管控,引导业主文明规范停车,及时劝阻违规停车与车辆压轧绿化带、坚决制止车辆堵塞消防通道行为,维护小区安定有序的生活环境。
四是指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企业,严格按照《宝鸡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临时停放车辆停车服务费按次计收:按次计费不分昼夜,连续停放每4小时为一次,停放30分钟之内不得收费,超过30分钟、不足4小时为第一个计次时间段,超过第一个计次时间段后按第二次计费,依此类推”与“临时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仅限配置有公共停车位的小区),不得收取费用”之规定,规范临时进入小区车辆管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1月26日住建部修正颁布)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依据以上法律、规章,建筑区划内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地下车库,开发企业拥有支配主动权,暨享有包括转让、租赁等方式的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程度上的处分权。占用小区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强制要求无公共停车位的住宅小区全面开放停车门禁的建议暂无上位法或上位政策支持;同时,允许外来车辆进入势必会带来车辆挤占公共区域、占用消防通道的隐患。
“停车难”是一个广泛性的社会问题,解决它并非一朝一夕,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只有方方面面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逐步解决。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一是指导县区在实施老旧小区改造时,加大小区私搭乱建拆除力度,盘整小区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小区道路、绿地,有条件的新建公共停车位或立体停车库。二是在停车需求矛盾严重的重点区域和小区,指导镇街及时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商议利用小区其他场地、改造绿化带的新增部分公共停车位。三是指导学校周边小区的物业企业,对有公共停车位的,严格执行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引导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后规范停放。
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支持与帮助,真诚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