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政工程养护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现将《宝鸡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施工现场管理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城市道路“拉链路”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代)
2024年1月10日
为切实做好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现场精细化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施工,确保道路挖掘修复质量,提升城市道路品质,巩固市区“拉链路”专项治理效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宝鸡市市政工程养护服务中心管理和养护的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除外)。本制度所称城市道路挖掘,是指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活动。
第二条 施工过程须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严格执行。
第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须按照《宝鸡市挖掘城市道路施工许可证》许可内容开展施工作业。
第四条 围蔽设施、交通疏导设施由建设单位提供至施工结束。指派专人负责使用期间的维护、更换及设施安全。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先组织进行围蔽作业,待城管监察科监管人员对围蔽措施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
第五条 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硬质围挡,市区主次干道围档高度不低于2米,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安全。围挡应牢固、整洁、美观、无破损,两端设置醒目施工标志,顶端须悬挂夜间警示灯,张贴道路挖掘修复公示牌、挖掘城市道路施工许可证影印件、安民告示书及安全警示标志,按要求张贴公益广告。围挡必须张贴建设单位名称或标识。
第六条 连续围挡应设置临街单位临时出入口,并采用砼、钢板等材料硬化,临时路口应满足安全通行和卫生保洁的需要,道路内外两侧须张贴警示标志标识。
第七条 施工全面结束、路面恢复使用前,不得将围挡拆除。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挖掘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挖掘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与冲突设施的产权(维护)单位联系,共同协商解决。因施工造成既有设施损坏的,挖掘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产权(维护)单位修复,并赔偿产权(维护)单位的损失。
第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开工后至完工验收前的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文明工地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内,发生纠纷、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横穿道路挖掘,原则上应采用顶管等非开挖技术进行施工作业。如不具备顶管、箍管条件,须避开车流量及人流量高峰施工,并及时恢复通行。
第十一条 人行道、沥青、砼路面开挖宽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且满足修复作业条件。沥青、砼路面的破除须划线切割,切割必须整齐。
第十二条 对较长的路段应分段分时施工。挖掘城市道路超过200米以上,须实行分段施工,开挖一段,恢复一段;主要道路、路口和横穿道路的挖掘,须提前设置便道或及时采用钢板铺垫等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损坏的雨、污水管线、检查井,按照监管部门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修复,并报监管人员及时组织设施科、养护所联合查验。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开展下一阶段作业。
第十四条 挖掘施工验收。道路挖掘、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其他建设工程结束,由建设单位及时通知该项目监管人员,监管人员根据现场实际,邀请相关科室、回填恢复单位联合核验,确认是否具备回填条件。符合回填恢复条件的,经挖掘敷设单位和回填修复单位现场书面确认交接后方可进行回填修复作业。
核查内容包括:在核准申请建设内容中有无超挖乱埋现象、是否达到回填修复条件,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现场围蔽,裸土覆盖及防尘降霾措施。
第十五条 回填修复施工监管。经监管人员在回填修复施工前检查,对不符合回填作业条件的,由监管人员现场签发《道路挖掘修复施工现场问题通知单》,通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满足条件后方可进行修复。
第十六条 回填修复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施工,不得使用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施工工艺、工程材料,盲道、缘石坡等无障碍设施按照新标准铺设。根据初审勘验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须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要求),并配合城管监察科根据现场情况,对其回填区域进行抽验。
第十七条 已完工撤场并通过验收的,经参与验收各方签字确认(根据现场实际,宝鸡市市政工程养护服务中心城管监察科组织设施科、养护所参与)。
第十八条 两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城管监察科负责通知回填修复单位进行维修(二次维修区域质保时间根据二次维修竣工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满后,申请建设区域自动交由所辖养护所正常养护,城管监察科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工地扬尘治理负总责,施工单位负主体责任,各方要严格执行扬尘治理相关规定,切实落实“六个100%”措施。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对废土和废料应当按指定位置堆放并采用密闭车辆及时清运,保持环境清洁,不得阻碍行人或车辆通行。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用品等存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保证施工噪声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物料、裸土裸置应当用防尘网全面覆盖,配备洒水车辆,做好洒水等抑尘措施。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管理,确保洒水车辆和雾化喷水设施正常使用,避免造成扬尘污染。
第二十二条 严禁直接在路面上拌合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所产生的渣土、泥浆不得溢流路面,要及时清运。严禁将泥浆、废水等排入雨污水井和河道。
第二十三条 遇5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时,应立即停止土方作业,采取喷雾、洒水等抑尘措施。建设单位应及时检查土方、易扬尘材料的覆盖以及施工现场围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抑尘措施到位。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许可内容施工或超时、超面积挖掘城市道路、更改既定施工方案的,城管监察科可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补办手续或限期整改,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或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挖掘施工过程中,申请挖掘许可的内容出现重大变更(1.在已核发《宝鸡市挖掘城市道路施工许可证》的核准施工项目中增加敷设管线、设备的;2.在已核发《宝鸡市挖掘城市道路施工许可证》的施工长度中增加施工长度>20%的),由挖掘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核发《宝鸡市挖掘城市道路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对回填修复单位在回填恢复作业过程中未按相关规范施工,回填修复区域在质保期内出现塌陷、空洞等质量问题,除承担质保责任和积极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外,取消该单位参与市政养护维修招投标资格及市政工程建设招投标资格两年。
第二十七条 负责施工项目监管的城管科中队要严把道路挖掘回填修复标准,做到事前告知、事中监督、事后验收。在回填修复过程中,认真检查回填修复材料的质量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监督各相关单位做到工完场清。
第二十八条 城管监察科有权对道路挖掘修复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纠正,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城市道路“拉链路”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围挡、公示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