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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610300-116103000160046200/2025-00007
发布机构: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5-05-29 00:00:00
名  称: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宝鸡监管分局
关于完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措施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住建发〔2025〕70号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宝鸡监管分局
关于完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6-03 10:18:40

各县(区)住建局,市房屋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融资主办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项目扩围增效,落实融资发放、使用、偿还闭环管理要求,支持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建设交付,防范化解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金融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的通知》(金发〔2024〕14号)、《关于推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项目扩围增效的通知》(金发〔2024〕31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现就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预售监管账户设立

新建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预售监管账户)原则设立在“白名单”融资贷款主办行(以下简称融资主办银行)。已预售许可的在售项目优先将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确定为融资主办银行;尚未预售许可的项目应将融资主办银行确定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行。

已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融资主办银行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不一致的,预售项目尚未销售,可申请调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原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银行应于协助,原监管协议自行终止。预售项目已销售,由于我市监管平台不支持预售监管账户变更,采取预售监管银行与融资主办银行协同监管的方式监管。预售监管银行继续负责预售资金缴存业务及合同退款业务;融资主办银行与监管部门、开发企业签订预售资金监管三方监管协议,新开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协同承担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原预售监管账户已确认资金,可由开发企业申请转入融资主办银行设立的预售监管账户,原监管协议相关约定相应调整。

凤翔区和各县在原县区网签系统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纳入“白名单”的,开发企业应与融资主办银行、监管部门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用线下监管模式实施监管。

二、预售监管资金使用

“白名单”项目预售资金按照优先保障项目建设交付,剩余资金用于偿还融资贷款的原则拨付使用。贷款全部清偿之前,项目预售监管账户不得注销。全部融资贷款清偿后,预售资金监管恢复正常管理模式。

项目融资贷款能够覆盖项目后续建设资金的,预售监管资金主要用于归还融资贷款本息;融资贷款不够覆盖项目后续建设资金的,预售监管资金优先用于补足缺口,只限项目工程款、材料款、法定税费支付,直接拨付给工程方、材料方及法定税费缴纳账户,严禁向开发企业直接拨付资金。拨付金额达到覆盖项目建设资金缺口后,剩余资金主要用于归还融资贷款本息。

“白名单”项目出售涉及贷款抵押标的房屋,应取得融资银行书面同意。开发企业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后,融资主办银行应及时解除相应房屋抵押权。

“白名单”项目涉及“保交楼”专项借款的,预售资金使用依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专项借款项目预售监管资金拨付使用的通知》(宝住建函〔2025〕80号)办理。预售资金用于偿还专项借款和融资贷款时,按照保交楼有关政策和“一项目一策”方案执行。

三、相关工作流程

(一)项目监管备案

“白名单”项目贷款协议达成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融资主办银行会同开发企业填报《白名单”融资贷款项目情况备案表》(见附件1),报送至市保交房工作专班备案,同时抄送宝鸡金融监管分局。市保交房工作专班备案后下发至项目所在地县区预售资金监管部门(金台、渭滨、陈仓区、高新区为市住建局,凤翔区和各县为各区县住建局)。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贷款协议的融资项目及存量贷款项目,融资主办银行于接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报备案表。采取协同监管模式的,监管部门应将备案信息及时告知相关监管机构和原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按本通知落实资金监管。

(二)预售资金转存

采取协同监管模式监管的项目,预售房款由原预售监管账户收存,原监管银行继续承担房款收存确认工作,在融资主办银行开立的预售监管账户不得直接向购房人收存预售房款。原预售监管账户内确认资金,经开发企业申请,转入在融资主办银行设立的协同预售监管账户,原监管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转。原监管银行不再受理除此之外其他方向的资金拨付,直至项目恢复正常监管模式。资金转存时,原预售资金监管通过“智慧房产”系统管理的,企业书面申请,监管银行直接划转,并做好记录备查;通过原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老系统)办理的,按用款业务进行办理,原则上保留100万元用于合同退款等业务。

(三)预售资金使用

“白名单”项目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相应项目预售资金,应首先向融资主办银行提出申请,经融资银行注明意见后按照预售资金使用办理程序报相关监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审核。经核准后,监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向融资主办银行书面通知拨付。

(四)收支台账报送

融资银行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贷款资金使用台账和预售资金收支台账书面报送至监管部门。贷款使用台账应包含贷款使用、归还及余额情况。预售资金收支台账应包括收、支笔数及额度,资金余额情况。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融资主办银行、开发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白名单”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认真组织岗位人员学习掌握相关政策要求,人员调整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二)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融资主办银行不得擅自拨付预售监管账户内资金,不得延迟拨付或直接扣划预售监管资金归还贷款本息或挪作他用。对监管部门或监管机构拨付通知存在异议或发现企业涉嫌违规使用资金的,应书面向监管部门或监管机构报告,监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应及时核实回复,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整改。

(三)开发企业不得借用虚假合同和发票等方式挪用预售资金,经核查存在违规挪用资金的,应立即整改并退回挪用资金,拒不整改的,暂停预售资金使用和预售合同网签,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监管部门、监管机构和银行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照原政策执行。

附件:1.“白名单”融资项目基本情况备案信息表.doc

        2.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融资项目协同监管).doc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宝鸡监管分局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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