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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610300-116103000160046200/2019-00157
发布机构: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19-08-08 00:00:00
名  称: 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有 效 性:失效 文  号:

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8-08 14:49:35

 


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住建局、蟠龙新区住建局,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了有序推进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发〔2019〕12号)等规定和要求,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宝鸡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住建局、蟠龙新区住建局成立相关机构,尽快开展工作。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6日

 

 

宝鸡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备案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有序推进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宝政办函〔2019〕51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发〔2019〕12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在宝鸡市境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活动,实施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意见。

第二条  宝鸡市政府在市住建局设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机构,办理市级相关业务并指导县(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竣工验收、消防设计审查备案、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蟠龙新区管委会在住建部门设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机构,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竣工验收、消防设计审查备案、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三条  以下建设工程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竣工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八)本条第一至七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九)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四条  本意见第三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竣工验收,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备案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军用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农民自建自用低层住宅工程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意见。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竣工验收、消防设计审查备案、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以下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竣工验收工作由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机构负责。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

5.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建筑总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门诊楼;大、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寺庙、教堂;

6.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本条第一至七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9.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以下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竣工验收工作由县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机构负责。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小于五千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小于五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小于三千平方米的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门诊楼;大、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寺庙、教堂;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一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三)消防设计审查备案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实行抽查制度,由县(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机构负责。

(四)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竣工验收、消防设计审查备案、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参照以上意见办理。

第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备案须提交的资料及办理流程。

(一)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应提交的资料及办理流程。

1.所需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2)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3)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4)加盖有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全套施工图纸;

(5)施工图综合审查意见书;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对有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的建设工程的专家评审申报材料。

2.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2)建设单位按照申报表中资料目录内容提供所需资料;

(3)审查人审查资料,并一次性告知资料存在的全部问题,由建设单位补充完善;

(4)审查后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二)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备案的建设工程,应提交的资料及办理流程。

1.所需资料

(1)加盖有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全套施工图纸;

(2)施工图综合审查意见书。

2.办理流程

消防设计审查备案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备案意见书。

第八条  消防竣工验收、消防竣工验收备案须提交资料及办理流程。

(一)须进行消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提交的资料及办理流程

1.所需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申报表;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工程);

(4)除结构专业图纸以外的全套竣工图纸;

(5)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6)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合格文件;

(7)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2.办理流程

(1)由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申报表;

(2)建设单位按照验收申报表资料目录提供所需资料;

(3)审查人审查资料,并一次性告知资料存在的全部问题,由建设单位补充完善;

(4)审查后组织消防竣工验收;

(5)对消防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机构出具消防竣工验收合格意见;

(6)对消防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所有问题整改完善后,提交二次验收申请;二次消防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机构出具消防竣工复验合格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竣工验收不合格意见。

(二)须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应提交的资料及办理流程

1.所需资料

未被抽中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应提交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表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被抽中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表;

(2)施工图综合审查意见书;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结构图以外的全套竣工图纸;

(5)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6)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合格文件;

(7)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8)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办理流程

(1)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表,同时由工程所在地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机构在抽查系统中确定建设工程消防检查编号;

(2)在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和建设单位的共同见证下,由系统随机抽选确定消防检查对象,建设单位领取系统抽选结果通知单;

(3)未抽中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审查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4)被抽中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按照本意见第八条(一)办理。

第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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