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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0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4-08-20 15:21:44

强建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本地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与竣工决算审核质量严格监督管理的建议》(第16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住建部、省住建厅相继出台了工程造价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程造价改革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我省在工程造价改革方面,提出了要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通过完善工程计价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建立造价数据库、规范合同履约管理、创新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全过程管控、探索纠纷解决途径等措施,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我市在工程造价工作方面,积极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坚持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完善工程计价制度和咨询调解服务制度,维护建筑市场各方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仍然存在造价咨询服务体系不健全、计价体系不完善、计价行为不规范、计价监督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竣工结算、竣工决算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有严格的法律界定。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规定: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也可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竣工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4年建设部令)第十九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依据以上条款,工程竣工结算是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开展的事项,是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发生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对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2021年,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企业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市场主体门槛降低,执业行为不规范问题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规范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我省加快推进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失信企业和执业人员监管,形成惩戒机制,促进造价咨询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目前,我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和全过程咨询制度,为解决发承包双方争议、规范计价行为和工程款支付问题提供了有效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执业,无疑对本地企业形成冲击。经统计,我市目前有注册登记的造价咨询企业44个,企业的技术力量良莠不齐,大量的外地咨询企业进入市场,加大了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执业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依法贯彻落实相关规定的同时,我市造价管理部门加强企业入库管理,严格审查执业人员资格,建立相关信息档案,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按照省住建厅对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通知,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开,供建设方参考选用。下一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拟出台《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为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判提供法律依据。

基于目前行业发展现状,为进一步加强对造价咨询企业的服务能力,我们鼓励我市咨询企业加强管理,主动拓展市场,提高自身能力。管理机构将在企业入库管理、人员注册管理、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职业道德提升等方面继续探寻思路、寻求突破、强化机制、提升实效,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进而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工程造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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