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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610300-116103000160046200/2026-00009
发布机构: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6-05-18 00:00:00
名  称: 关于规范全市商品房交付中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住建函〔2026〕64号

关于规范全市商品房交付中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5-25 11:01:55

各县区住建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高新区管委会住建局、经发局、市场监管分局,市房产处协会、市物业管理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近期,我市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房屋交付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受委托交房的机会,将预交物业服务费作为交房前置条件,致使多名购房人投诉举报。为依法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宝鸡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商品房交付过程中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分交付责任,规范商品房委托交付行为

商品房交付手续须严格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商品房交付的法定责任主体,确需委托第三方代为服务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权责明晰的书面委托协议并书面告知购房人。受委托的第三方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也应严格遵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不得向购房人增加预交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等额外费用或强迫捆绑购买其他服务等前置附加条件。

二、严格承接查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

商品房项目向购房人交付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县区住建部门和街道办(或镇政府)的监督下,共同对物业服务区域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符合规定的办理物业承接手续;不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及时处理,并组织复验,复验仍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符的,不得承接。

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后,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或者车位,物业服务费或者停车服务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业主因自身原因逾期未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从开发企业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截止日期的次日起按月全额交纳;因开发企业原因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违规行为导致未按时交付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由开发企业承担,属第三方责任的,开发企业有权向第三方追索。物业服务收费其他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宝鸡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强化监督执法,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请各县区住建部门对本辖区开展摸底调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约谈相关企业,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限期未整改到位的,采取公开通报、信用扣分、暂停网签备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实施联合惩戒。

请市房地产协会、市物业管理协会引导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守规经营,严格履行好法定职责,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市场环境。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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