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管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民政局于2025年11月24日印发了《宝鸡市住宅区及楼宇命名更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加快,新建住宅区和楼宇数量持续增长,部分项目在命名过程中存在随意性大、用词不当、重名同音等问题,影响了地名的指位功能和社会公共服务效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民政部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及相关管理活动。“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同类地理实体中指位作用突出、可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地名。
三、基本原则
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坚持以下原则:
1.不得使用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有损民族尊严,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词语;
2.地名含义名副其实、文明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得采用含义不符合公众认知、故弄玄虚、怪诞离奇、晦涩难懂的词语。不得使用宣扬封建权贵思想或贬低他人等具有特定含义,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
3.符合地名政策法规,符合地名总体规划要求。尊重历史文化传统,反映当地社会、历史、地理、文化、经济特征;
4.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地名相对稳定、易记好找,地名用词规范有序、简洁贴切。
四、申请主体
新建、续建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申报;
已建成交付使用项目:由业主委员会、基层自治组织或产权单位申报。
五、审批部门
由项目属地区、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区、县、开发区对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实施集中审批的,由所在区、县、开发区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六、申请材料
(一)《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请书》
《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请书》由以下材料构成:
1.《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报审批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报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以及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
2.申请人及项目资料。
(二)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相关报告
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可独立进行提交独立报告,也可综合开展提交综合报告。
七、审批流程
命名、更名实行申报审批制,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由建设单位(新建项目)或权利主体(已建成项目)向所在区县或开发区住建部门提交申请;
2.审核:住建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3.批准: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住建部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4.备案公告:批准后,由住建部门报送至《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由民政部门完成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整个审批过程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命名规范要点
(一)专名要求
不得使用外国人名、地名、外文译写或音译词语;
一般不得以人名命名(历史遗留除外),严禁使用国家领导人姓名;
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世界”“宇宙”等夸大或虚高词语;
不得使用封建色彩浓厚的词汇如“皇”“帝”“王府”“相府”等;
不得以企业名、商标名命名(无特定关联的通用字词除外);
必须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规范汉字,禁用生僻字、繁体字、异体字及非文字符号组合。
(二)通名要求
通名需与建筑实际功能、规模、性质相符,常见通名包括:
住宅类:“小区”“花园”“公寓”“院”“庭”“居”等;
综合体类:“城”“广场”“街区”“度假村”等;
单栋楼宇类:“大厦”“中心”“楼”“馆”“酒店”等。
同时明确: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如“××大厦广场”),不得使用行政区划名称作通名(如“××市”),不得随意使用“特区”“首府”等具有专属意义词语的名称。
九、责任主体与监督机制
违规处理:对擅自命名、更名或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行为,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监督电话:市民可拨打市民政局(0917-3260629)或市住建局(0917-3261194、3263795)进行监督举报。
十、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所有新建住宅区、楼宇在立项、规划、预售、产权登记等环节使用名称的均须使用经批准的标准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