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610300-116103000160046200/2024-00039 | |
发布机构: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2024-12-06 00:00:00 |
名 称: 关于明确宝鸡市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 |
各县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的通知》(陕建发[2022]148号)文件要求,现将第三、四批符合自建房安全鉴定条件的机构名单公示如下(见附件)。
以下公示机构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开展自建房安全鉴定,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有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审,加盖注册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发现有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次明确的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只适用于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整治工作结束后,本公示自行废止。
宝鸡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工作专班办公室(代章)
2024年12月6日